1944年5月,下令在市外严刑拷问并杀害1名和平人民;在市外火药厂分哨严刑拷问并杀害1名和平工人;在济南市外无影山分哨酷刑并杀害1名农民。
1944年3月,受上级领导命令逮捕了1名八路军干部并监禁在警卫队的留署所一周。同月,在大明湖附近强奸妇女1名。
1944年1月至1944年4月,下令在东门分哨逮捕了96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;在南门分哨逮捕了48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;在3分哨逮捕了144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;在10分哨逮捕了144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;在11分哨逮捕了94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;在12分哨逮捕了12名和平人民并进行监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