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38年,该犯带队出发到邹城郭里集杀群众8名,烧房子25间,杀牲畜10头;第二次出发到郭里集杀群众9人,烧房子15间,杀牲畜13头,强奸妇女9人;第三次又出发到郭里集杀群众4人,烧房子8间,杀牲畜20头,强奸妇女7人。
1940年3月,该犯带十余日伪军去泰安北望村一带“扫荡”,捕北望居民一名,押了半个月之久,毒刑审讯并叫洋狗咬得其多处是伤,鲜血直流,苦不堪言。而该居民什么也没招,后托人花钱才得以被放出。在化安集用刺刀杀死一名妇女。在池子村用指挥刀杀死王日光和杨之兵二人。在古山天道用枪打死四个推山车的,又在驻县城时杀死过三个群众,强奸过四个妇女(两个被奸死),烧房二百余间。